

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总司(DG TAXUD)于 2026 年 10 月发布更新版海关指导文件,明确欧盟 €2 Union Handling Fee(联盟处理费) 的适用规则。该费用计划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 起实施,按每个计费项目收取€2。
这笔费用与 2026 年 7 月已开征的€3 临时关税是两项独立收费,在法律性质、适用范围和计费逻辑上均有本质区别。货值是否超过€150、入境方式、报关单是否被海关接受、进口后是否退货 —— 每一个变量都可能改变最终处理结果。
官方文件:The temporary EUR 3 customs duty and the Union handling fee — Guidance for Member States and Trade(2026 年 10 月 5 日版,共 44 页)
一、法律依据:新版《欧盟海关法典》第 20 条
根据 Regulation (EU) 2026/2108 第 20 条,欧盟海关应对通过远程销售方式入境、申请办理自由流通手续的商品,收取固定金额的海关处理费。
该费用用于补偿海关处理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,包括数据核查、风险分析、信息系统运维及必要的监管检查。指导文件第 2.2 节明确:金额为 每个计费项目€2。
这不是针对某一平台或某一国家的单边措施,而是欧盟海关改革框架下针对远程销售进口商品的统一安排。对中国跨境卖家而言,核心问题不是 "收不收",而是:这笔费用如何计入进口成本、由谁承担、现有履约模式是否需要调整。
二、关键澄清:€2 处理费不受€150 货值限制
2026 年 7 月 1 日起,欧盟已对货值不超过€150 的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€3 临时关税,原定实施至 2028 年 7 月 1 日。11 月 1 日起实施的€2 处理费是另一项独立收费,二者不可混淆。
指导文件第 3.2 节明确指出:€2 处理费不受商品价值限制。 即使一票货物价值超过€150,只要属于符合规定的进口远程销售交易,同样适用。
表格
| 对比维度 | €3 临时关税 | €2 处理费 |
|---|---|---|
实施时间 | 2026 年 7 月 1 日 | 预计 2026 年 11 月 1 日 |
货值范围 | 不超过€150 的适用货物 | 不设€150 货值上限 |
计费方式 | 每个 item €3 | 每个 item €2 |
法律性质 | 临时关税 | 海关处理费 |
是否临时 | 原定至 2028 年 7 月 1 日 | 非临时措施 |
"Item" 不等于实物件数
这里的 item 并非简单等于包裹内的商品数量,而是依照海关法规,以商品归类、描述及原产地等信息确定的计费项目(指导文件第 5.2 节)。
一个包裹含多个商品,不一定只产生一次收费;
也不能脱离商品归类规则,机械地按实物件数累加。
卖家核算欧盟进口成本时,应以商品的实际归类、进口申报方式及适用规则为基础,而非仅看订单数或包裹数。
三、€2 处理费原则上不可退还
指导文件第 7.6 节专门说明处理费的不可退还性。依据 Regulation (EU) 2026/2108 第 20 (6) 条:处理费一旦产生,不予退还。
表格
| 情形 | 处理费是否产生 | 是否可退 |
|---|---|---|
海关尚未接受报关单 | 不产生 | — |
海关已接受报关单,但货物最终未放行 | 产生 | 不可退 |
报关单被接受后又被撤销 | 产生 | 不可退 |
商品完成进口后消费者退货 | 已产生 | 原则上不可退 |
欧盟委员会的解释逻辑是:处理费针对的是海关已经提供的申报处理服务,而非以商品最终完成销售为收费前提。
⚠️ 注意:处理费不可退还,不等于进口 VAT 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也不可退还。二者需分别判断。
对退货率较高、订单取消频繁的品类(如服装、3C 配件、家居用品),这意味着成本模型中需计入一项无法随销售退回而冲回的固定费用。
四、€2 处理费与 VAT:必须分开管理,不能混算
指导文件第 9.2 节明确,€2 处理费的 VAT 处理取决于具体的进口及销售申报模式:
1. IOSS 模式
符合 IOSS 条件的相关进口可适用进口 VAT 免税安排,但这不意味着交易中所有金额自动排除在 VAT 计算之外。若卖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收取处理费,该金额是否及如何计入 IOSS 申报的 VAT 计税基础,需按适用规则处理。
2. Special Arrangements(特殊安排)
处理费需结合相关规定计入进口 VAT 计税基础。
3. 普通进口申报模式
处理费同样需考虑其对进口 VAT 计税基础的影响。若后续发生退货,符合规定的进口 VAT 可能按规则调整或退还,但处理费仍应单独判断。
卖家至少要分开管理三笔金额
商品进口产生的关税
海关处理费(€2/item)
依据具体进口及销售模式计算的VAT
三者可能在同一笔交易中同时出现,但:
不能认为缴了处理费就已包含进口 VAT;
不能因商品退货,就把处理费和 VAT 一并冲回。
系统设置、物流商账单和会计入账规则,都应与所采用的申报模式保持一致。
五、实施时间与法律状态
欧盟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7 日官网公告列出了 2026 年 11 月 1 日 的实施日期。10 月 5 日版指导文件同时说明:确定处理费金额的授权法案仍处于审查程序,预计自该日起适用。
最终应以授权法案正式生效及《欧盟官方公报》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。
六、跨境卖家实操建议
1. 重新核算单票欧盟进口成本
将€2/item 作为固定成本项纳入报价模型,尤其关注多 SKU 包裹的计费项目数量,避免低估实际处理费支出。
2. 评估退货成本影响
高退货率品类需评估处理费不可退还对利润的侵蚀,必要时调整退货政策或终端定价,将不可退费用分摊进售价。
3. 确认清关申报模式
与物流商 / 清关代理确认当前使用的是 IOSS、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申报,确保 VAT 计税基础处理正确,避免税务合规风险。
4. 系统与账单科目对齐
检查 ERP/OMS 中费用科目设置,将关税、处理费、VAT 分列,避免混算导致税务申报错误。
5. 持续关注授权法案进展
11 月 1 日前确认法案是否正式公布,实施日期是否有调整,及时同步至运营与财务团队。
官方政策来源
欧盟委员会 ——EU Customs Reform:https://taxation-customs.ec.europa.eu/customs/eu-customs-reform_en
指导文件(2026 年 10 月 5 日版):The temporary EUR 3 customs duty and the Union handling fee
重点章节:第 2.2 节(依据)、第 3.2 节(范围)、第 5.2 节(item)、第 7.6 节(不可退还)、第 9.2 节(VAT)
法律依据:Regulation (EU) 2026/2108,第 20 条
说明:欧盟委员会指导文件属于解释性文件,不具有独立法律约束力,具体法律适用应以欧盟正式法规及授权法案为准。


